研究报告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二轮意见稿解读:配额指标总体提高,兼顾奖励和惩罚
2018-09-27

继 2018 年 3 月 23 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 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近日,国家能源局在研究论证各方 面意见的基础上,再次修改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 形成第二轮征求意见稿,对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制定、实施及其配套的绿证交易制度和监督考核措施做了进一步完善。

责任主体和层次更完备、兼顾奖励和惩罚

各类售电公司(含电网企业售电部分)、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 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接受配额考核。对于超额完 成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增加 其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规模指标。对未达标的省级行政区,将暂停下达或减少该地区化石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对未达标的配额义务主体,将委托省级电网向其代收配额补偿金;对拒不履行配额义务的拥有自备电 厂的企业,将限制其后续电力项目投资经营行为。

配额指标总体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前景值得期待

相较于2018 年 3 月发布的第一版《征求意见稿》,配额指 标总体上升。其中,可再生能源总配额指标中,2018 年 19 个省份调高, 2个省份保持不变,10个省份下调; 2020 年 24 个省份调高,2 个省份保持不变,5 个省份下调。 非水电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中,2018 年 12 个省份调高, 9 个省份保持不变,10 个省份下调;2020 年 14 个省份 调高,4 个省份保持不变,13 个省份下调。

随着配额制指标总体要求的提高,一方面 体现了国内电力发展清洁化的长期趋势;另一方面, 保障性收购电量和等额替代原则的明确,有助于提 高存量非水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利用水平,有利于缓解可再生能源消纳难题,提高了运营商盈利的确定 性。如该征求意见稿顺利实施,将利好新能源运营商现金流改善及估值修复,建议关注新能源运营商标的。

 

来源:万联证券

 
标签:光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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