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
国务院:外商可独资制造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领域
2016-07-22   | 编辑:faye   |    419 浏览人次

7月19日,国务院下发第2016年第41号文件,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及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福建省四区域。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据分析,此次重大调整专案涉及51项。其中放开合资门槛,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多达12项。在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整车领域,涉及3项,具体如下:
 
1、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循环寿命≥2000次)的制造;
2、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与研发;
3、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
 
由此可见,在新能源汽车重要零部件动力电池领域,国外一线大厂终于摆脱了合资电池厂的固定模式,三星SDI、松下、LG化学等电池大头将获益。
 
文章来源:上海盖世

 
标签:动力电池 , 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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