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
中国公布部分地区风、光保障收购时数
2016-06-01

中国大西部地区的再生能源发电量过剩,近来已成为急需处理的问题。中国国家发改委正式公告第一、第二类资源区之风力与太阳能光伏发电保障收购的年利用小时数,最高为1,500小时、最低1,300小时。

根据中国国家发改委下发之公告《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基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结合电力系统消纳能力,依照各类上网标竿电价支付盖区域等,核定部分有弃光、弃风问题地区的光伏与风力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将根据电网与成本等相关变化进行调整。核定表内容如下:

《通知》指出,保障性收购电量应由电网企业按照各地上网标竿电价和最低保障年利用小时数全额结算,超过的部分则进入交易市场,且可享有再生能源补贴。补贴金额为当地的新能源上网标竿电价与煤电标竿电价之差额。各地政府不可随意自行设定年利用小时数。

《通知》亦指出,各地区主管单位与电网调度机构应妥善处理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辅助服务市场之间的关系,并与电力交易方案做好衔接。地方政府之能源主管部门或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也应积极提供协助,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皆能以市场化的方式全额消纳。

相关部会需积极鼓励、落实保障目标,未达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要求的地区,不得新增风电与光伏电站专案。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定,这包含已纳入规划或完成核准的专案。不过,《通知》也表示,若各地方实际运行时数低于所制定之保障时数,主管单位应尽速制订工作方案并具陈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以供调整。

而未在本次制定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仍应按照各地上网标竿电价全额收购风、光发电。

根据EnergyTrend的了解,中国全国太阳能年均利用小时数约为1,200小时,在宁夏、新疆等地最高可达1,500小时。本次《通知》仅就利用时数进行限制,且限制尚可称为符合现况;对于总发电量是否会采取管制,尚待后续消息。

《通知》全文连结(中国国家发改委网站):《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签:光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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