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
工信部拟规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
2016-01-12

工业和资讯化部近日就《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要求已在禁止建设区域投产运营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要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禁止建设区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等。

意见稿还对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作出规范。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依据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参考新能源汽车和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供的拆卸、拆解技术资讯,严格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综合利用水准。

根据意见稿,湿法冶炼条件下,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火法冶炼条件下,镍、稀土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7%;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废旧动力电池中的有色金属、石墨、塑胶、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

在能源消耗方面,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加强对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和再生利用等环节的能耗管控,努力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及装备。

此外,工信部同日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委讬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标签:光伏政策 , 动力电池 , 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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