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欧盟委员公布一份档,指出阿特斯、中盛光电、昱辉阳光三家制造商出现违规行为,包括向客户提供额外利益(这些利益是从销售价格中有效扣除的,已违反最低价格承诺)、违反进口量规定、使用不符合MIP协议的OEM(代工)方式等,因此提议将此三家企业从中欧太阳能组件最低价格(MIP)中除名。
倘若三家企业均被除名,那么今后就必须为输欧产品支付反倾销关税,平均税率为47%,很可能就此将三家企业逐出欧洲市场。而公开档指出,这并不意味着将协议中的所有出口生产商都从MIP协议中“排除”。违规责任理应由相关制造商自身承担 ,不会归咎于中国政府或相关机构。
欧盟称,阿特斯向多家客户输送特定的利益,但这些利益没有列在公司向欧委会呈送的季度报告上,这类行为违反了它在MIP中应尽的义务。同时,阿特斯也违反了MIP协议:“这些利益是从它和客户的交易价格扣除的,已经违反了最低价格的原则。” 一位太阳能行业资深分析人士表示,阿特斯可能涉及向客户附送一些产品或者说明客户购买支架等,这是MIP严格禁止的。
此外,欧委会也提出,在MIP正式生效的前后,阿特斯组件的销售与出口在同时进行;阿特斯的销售量已大幅超出MIP协议所授予销售总量的限制比例。被欧委会还提出质疑的另一点是,阿特斯公司通过从第三国的电池组件输送到欧洲,因此欧委会无法监管,因此该公司有“违规”行为。
阿特斯方面在3月10日晚透露已接到了欧委会的核查,但对方并没有做出最后的决定,目前在配合相关调查并澄清误解。而投资者关系者总监也透露,欧洲市场在阿特斯的总体市场份额占比不是很大,因此对于2015年的销售数字不会有太多影响。
而中盛光电也是欧盟公开点名的公司。该档提到,中盛光电出售了符合MIP协定的产品,却是以“太阳能电站”的方式将太阳能组件和服务打包在一起卖给欧洲客户。而中盛光电同样也没有在季度财报中透露这种特殊的做法。欧盟认为,电站销售是可以做的,但是将组件和服务打包在一起做就不合适了。
中盛光电CEO佘海峰表示,中盛光电从2008年起就向欧洲市场出口电池组件及相关服务,此前并没有遇到这类问题,而在MIP协议的执行过程中也没有提出这类情况,“欧委会所说的电站,其实是我们的EPC业务。我们既向欧洲市场出售组件,也向欧洲做EPC项目,我们没有违规,但欧委会认为我们这么做不合适。”
他表示,“我们可以通过客户以及相关协力厂商资料来证实,我们的组件价格是遵守相关协议的,但如果欧委会提出异议,那么我们今后就采购其他协力厂商的组件来做EPC项目。”2014年中盛光电向欧洲出口的EPC约是30~40兆瓦左右,而向欧洲出口的组件总计为120兆瓦,占公司全部组件出口量的15%。
此外,昱辉阳光也因分布于全球各地的OEM代工厂、并向欧洲出货而受到了质疑。欧委会还提出,昱辉阳光的财报数据与实际交易可能有差异,所以其可能违反了协定相关内容。昱辉阳光目前仍未发表相关回应。
EnergyTrend分析师高嘉熙表示,近期因欧元汇率贬值,造成市场价格差;加上中国厂商出货到欧洲的比重也不大,因此中国业界对此的反应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