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
云南:支持“高速+光伏”
2025-05-06

4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高速公路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文件提出,支持“高速+光伏”。支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牵头编制“高速+光伏”建设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按程序审定后印发实施。光伏发电设施建设不要形成光污染,不要影响景观美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土地用途管控要求前提下,充分利用服务区、停车区等沿线设施建筑物屋顶,统筹利用道路红线内边坡、隔离带、立交区等路域空间,以及道路红线两侧200米范围内低效存量土地,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式或分布式光伏政策推进,由属地政府分段备案,依法应当审批的应履行审批手续。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不满足接入需求的,由项目业主代建,并网发电之日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电网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回购。

盘活土地资源。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为“高速+”项目落地提供支撑。沿线各级政府做好高速公路土地综合利用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对于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要件齐全的高速公路及沿线设施,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符合规划条件的服务区等附属经营场所按政策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支持符合条件的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授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经营的土地,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按有关要求转让。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合理利用沿线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光伏发电、物流仓储、文旅产业开发的,除依法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外,相关土地用途、权利类型备案后5年过渡期内保持不变,期满后按政策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标签:光伏发电 , 光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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