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
恒星科技:与阳光新能源签订光伏电站投资建设合作协议
2025-04-09

4月9日,恒星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1”)及全资子公司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钢缆”或“甲方2”)、全资子公司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金属”或“甲方3”)(甲方1、甲方2、甲方3以下统称“甲方”)近日与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巩义市恒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

甲方和丙方于2021年4月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合同约定甲方向丙方出租厂房屋顶及附属区域,丙方承租屋顶及附属区域,投资建设光伏电站,丙方将电站所发电力以基准电价下浮一定幅度的优惠向甲方售电,每年下浮电价的优惠视为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物当年全额租赁费用,丙方无须再另行支付租赁费用,租赁期限为20年。在光伏电站建设过程中,因对方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着自愿、诚实守信、互利双赢的原则,甲方、乙方、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作协议内容

1、关于原协议履行期间费用约定

原协议履行期间产生的租金由乙方承担,具体金额沟通一致后,甲方、乙方、丙方签订原协议的补充协议,乙方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付款前甲方向乙方开具合规发票,具体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乙方重新指定主体与甲方重新签订关于恒星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全额投资建设光伏电站,乙方仍为甲方光伏电站项目的总包方,承担总包方的责任和义务。

因履行原协议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同意按人民币1,200万元(不含税)向甲方赔偿,于本协议签订后支付给甲方,甲方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拍照发送、原件邮寄),甲方未开具收据的乙方有权暂停后续款项的支付。

2、关于新EMC协议

新EMC协议包括甲方所属的康店园区及机械园区在协议范围内的所有屋顶,屋顶用于建设光伏电站,康店园区光伏结算电价为0.43元/kWh(含税),机械园区光伏结算电价为0.45元/kWh(含税),新EMC协议光伏电站甲方正常用电期间屋顶无租金,具体以新EMC协议约定为准。

光伏电站建成后的与绿电相关的所有权益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负责配合手续的办理,详细内容以新EMC协议约定为准。

3、其他约定

乙方重新指定主体应重新投入光伏组件等物资、设备建设光伏电站,不得以原乙丙方存放于甲方厂区内的相关物资、设备再次利用,以保证建成后的光伏电站的转换效率和使用寿命不低于行业水平,乙方重新指定主体投入的相关物资、设备入厂后,原乙丙方存放在甲方厂区内的相关物资、设备应于10日内无条件自行清退出厂,甲方对乙方出厂及新入场的相关物资、设备管理予以提供便利。

4、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共同协商解决。自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二)补充协议内容

各方一致同意,原协议于本补充协议生效后解除。

鉴于乙方未能建成原协议约定的电站项目,且在建设过程中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各方一致同意,原协议履行期间产生的租金参照原协议中约定的:“每年下浮电价的优惠电费视为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租赁物当年全额租赁费用”计算,各方一致同意,由乙方支付1800万元(含税)即付清全部租金,税款由甲方承担,付款前20天甲方向乙方开具合规发票,因甲方未按时开具发票的乙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乙方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1,200万元(含税),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完毕剩余租金600万元(含税),付款前20天甲方向乙方开具合规发票,因甲方未按时开具发票的乙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索比光伏网

 
标签:光伏电站 , 光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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