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网上征求《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公众意见的通知。征询意见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19日,共5个工作日。
对比2018年12月发布的《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查看详情),此次发布的《修改稿》更为详细,对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均做以说明;并且在补贴标准方面均有变动,公交充电设施及加氢站补贴额均有提高,其中加氢站补贴最高补600万元。
在补贴标准方面的变化如下:
1.新能源公交车:
《修改稿》增加: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政策执行。
即(1)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国家补贴标准按照财建〔2016〕958号文规定执行;
(2)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国家补贴标准按照财建〔2018〕18 号文规定执行;
(3)2019年3月26日起国家补贴标准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规定执行。
2.公交充电设施:
2018年文件中规定:我市对公交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直流充电桩1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30元/千瓦。
《修改稿》中按年度进行了划分,详细内容为:我市对公交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公交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1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30元/千瓦。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公交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2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40元/千瓦。
3.加氢站:
2018年文件中补贴标准为:
《修改稿》中补贴标准为:我市对加氢站按照日加氢能力确定补贴标准,对日加氢能力为350(含)-500(不含)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地方补贴3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为500(含)-1000(不含)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地方补贴5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达到10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加氢站,地方补贴6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的撬装式加氢站,地方补贴300万元(详见下表)。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如果补贴总额超过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按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扣除上级补贴后计算我市地方补贴。
此外,《修改稿》在“补贴条件”这条中,去掉了‘符合国家和省对加氢站建设的其他要求’。
《修改稿》中加氢站的投资建设单位是加氢站建设补贴的申报主体,在加氢站竣工验收备案后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提出补贴申请。而去年的文件中为“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
文章来源:北极星储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