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
北京6月26日起取消新能源汽车地级补贴
2019-06-28   | 编辑:faye   |    948 浏览人次

继重庆之后,北京也发布通知,取消了对电动汽车的地级补贴。

6月26日,北京市科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

纯电动汽车方面,在 6 月 25 日及以前,保持中央与地方 1:0.5比例的市级财政补助;在 6 月 26 日及以后,取消对纯电动汽车的市级财政补助。

燃料电池汽车方面,按照中央与地方 1:0.5 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补助。如中央政策调整,北京市相应政策按照中央政策另行制定。

6 月初,重庆市经信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能源局等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 2019 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5 日期间,在重庆购买、上牌并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按照 2018 年市级补贴标准执行。2019 年 3 月 26 日至 2019 年 6 月 25 日期间,在重庆购买、上牌并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其技术指标符合 2018 年补贴要求但不符合 2019 年补贴要求的,按照 2018 年市级补贴标准的 0.1 倍执行,符合 2019 年补贴要求的按照 2018 年市级补贴标准的 0.6 倍执行。过渡期期间销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 2018 年对应标准的 0.8倍执行。过渡期以后,不再对除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

《通知》自 2019 年 6 月 26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

此次北京、重庆等地取消地补,是对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调整的直接响应。纯电动、插电混动车型已有较高的保有量、销量基础,整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2019 年以来销量结构也向中高端调整。新能源汽车的有条件市场化已是大势所趋。

另外,《关于调整<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的有效期至 2020 年底,或进一步说明我国新能源汽车大部分车型补贴完全退坡的时间节点在 2020 年底。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调整《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

京科发〔2019〕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文件,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对《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8〕25号)调整如下:

1.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对纯电动汽车(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环卫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纯电动汽车除外)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自6月26日起,取消对纯电动汽车的市级财政补助。

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补助。如中央政策调整,本市相应政策按照中央政策另行制定。

2.将第九条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修改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本通知自2019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京财经一〔2018〕1296号)自2019年6月26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信建投证券研报

 
标签:新能源汽车补贴 , 电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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