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
回顾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发电权交易探索历程
2018-05-14

日前,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落实节能减排政策,促进电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原则上由大容量、高参数、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及关停发电机组发电,由水电、风电、光伏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发电,不应逆向替代,实现全社会节能减排目标和资源有效利用。

在水电、风电、光伏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消纳空间有限的地区,鼓励清洁能源发电机组间相互替代发电,通过进一步促进跨省跨区发电权交易等方式,加大清洁能源消纳力度。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公平承担社会责任的燃煤自备电厂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发电权交易,由清洁能源替代发电。

而回溯发电权交易历史,省内发电权交易并不是新鲜事,最早新疆、甘肃、云南等省份,早在2016年就曾在省内开展可再生能源企业与自备电厂的发电权交易。新疆还出台了《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细则指出发电权的交易价格在0.2元/kWh~0.25元/kWh之间不等。

2016年7月,新疆电力交易发布《新疆电网2016年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公告》中就提出:2016年5月至12月调峰替代交易电量指标为50亿千瓦时;自备电厂成交价在-210元/千千瓦时至-230元/千千瓦时之间(自备电厂得到新能源补贴电费在210元/千千瓦时至230元/千千瓦时之间)。

2016年7月13日,甘肃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公告,提出:黄河干流装机1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弃水减量,新能源发电企业增发15 亿千瓦时直购电电量;新能源企业申报交易价格(让利幅度)不低于0.25元/千瓦时。

而本次国家能源局的文件,不仅鼓励在省内交易,还鼓励跨省、跨区交易。

近日,江苏与甘肃、新疆等西部省份开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权替代交易开始执行。根据协议,2018年5至10月间,江苏将通过减少省内燃煤机组发电的方式消纳西部省份可再生能源,全年交易规模预计4.6亿千瓦时(甘肃3.4亿、新疆1.2亿)。经安全校核,5月成交电量1.74亿千瓦时(甘肃1.29亿、新疆0.45亿),这是2018年江苏首例成交的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置换交易。

江苏省内共5家发电集团(华能、大唐、华电、国家电投、协鑫)参与了此次交易,涉及7家电厂。

此次江苏首次开展跨省跨区发电权交易,意义重大。通过市场化手段能有效激发省内传统燃煤发电企业主动参与可再生能源消纳积极性,有力促进江苏充分消纳省外可再生能源,推动江苏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并有效缓解送端电网可再生能源“三弃”问题。同时这也是江苏构建跨省跨区交易市场化机制的有益探索和大胆尝试,有利于实现电力资源更大范围优化配置、推动国家节能减排战略实施。

根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1月30日印发的《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在年度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常规发电企业的发电权交易中,当新能源发电企业预期出现弃风、弃光或消纳困难时,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常规发电企业开展发电权交易。主要参与方为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网中的常规发电企业。

交易流程:

(1)常规发电企业根据已签订的合约,申报其转让电量及补偿意愿等。条件成熟后,可按输电通道的峰、谷、平曲线进行申报。

(2)新能源发电企业在明确其优先发电计划(年度保障小时)月度分解的基础上,确认其替代发电意愿及价格。条件成熟后,可按输电通道的峰、谷、平曲线进行申报。

(3)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双边协商交易意向,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4)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闭市后 3 个工作日内,与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一并完成汇总、审核,形成无约束的交易结果并发布转让方名称、确认后的可转让信息等,提交国调中心进行安全校核。

原文来源:智汇光伏

 
标签:太阳能光伏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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