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
对比两次《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车企压力稍有缓解
2018-02-28   | 编辑:faye   |    515 浏览人次

2月26日,国家工信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旨在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相比去年2017年10月中国提交WTO公示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本次印发的《办法》中有几次细节修改之处。

首先,2017年10月的《办法》中,“第二章: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中明确说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弃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作合作的电池生产企业。

对比两次《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车企压力稍有缓解

2017年10月《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点

而在本次,也就是2018年2月印发的《办法》中,将上述条款改为: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合作的相关企业。

对比两次《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车企压力稍有缓解

2018年2月印发《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点

相比去年10月的条款,新《办法》删去了“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的字样,若按17年2月文件执行,车企应在2018年8月本条款实施前抓紧铺设回收渠道,但本次印发的《办法》放宽了车企的回收渠道建设的区域密度条件,缓解了车企的财务与时间压力,但文件全文依旧体现出“车企对电池回收负主要责任”的总体精神。

此外,2018年2月的《办法》中,将2017年10月的《办法》中第五章“罚则”悉数删除,仅在第四章新增一条,要求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对比两次《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车企压力稍有缓解

2018年2月印发《办法》第四章中新增的第二十八条

以下为2017年10月的《办法》中第五章内容:

对比两次《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车企压力稍有缓解
对比两次《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车企压力稍有缓解

 

2017年的《办法》中,第五章内容明确了动力电池相关的四方企业若不履行相关法则将要承担的后果,而本次印发的《办法》删去了该内容,浓缩为第四章的第二十八条,尽管言辞更为简洁,但内容变化不大

相较去年公布的内容,总体而言,稍稍缓解了企业在电池回收方面的压力,规避了短期内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未来可能遇到了某些瓶颈,为车企放宽了区域布局时限。集邦旗下新能源研究中心集邦新能源网EnergyTrend认为尽管短时间内政策有所放宽,但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也意味着更强的竞争,电池回收渠道铺设的密度势必愈发细节,车企丝毫不能懈怠:面对“高能量密度”与2018年“碳酸锂”、“钴酸锂”等材料价格的攀升的双重压力,动力电池回收与梯次利用的意义对于车企的意义越发巨大,积极布局电池回收渠道是车企降本提效的有效措施。同时,换电模式的逐日完善也为电池回收提供了优秀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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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梯次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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