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补充修改内容(征求意见稿)
一、原文第十八条修改为:双边协商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由协商约定;集中竞价交易价格按照统一出清规则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结算。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时,维持原购售双方价格和结算,填写转让电价确认单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执行。
二、原文第十九条修改为:采用价差交易方式,用户采取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确定市场交易购电价格,即发电侧上网价格调整多少,用户侧用电价格调整多少的方式。即:
(一)用户参加的电力市场交易:
发电企业售电价格=批复电价+交易价差
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电量电价)=目录电价(电量电价)+交易价差
(二)对于售电公司,视同代理用户参与交易,根据其代理的用户情况确定交易及购电价格。
三、原文第二十条修改为:采用输配电价交易方式,交易双方实际结算价格按如下规则确定:
(一)发电企业售电价格=交易价格
(二)对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内的用户,其购电价格=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对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之外增量配电网内的用户,其购电价格=交易价格+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对于售电公司,根据售电公司参与交易的相关价格规定确定其购电价格。
四、原文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每批次交易完成后,按交易方案需要扣减发电企业计划发电容量的,按发电企业成交电量相应扣减发电容量,计算方式如下:
扣减容量=交易电量/(1-综合厂用电率)/平衡小时数
五、原文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发电企业按交易单元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发电企业全厂申报价格(价差)一致的,可按全厂统一申报电量与价格(价差),系统根据交易单元装机占比自动分配各单元电量;电力用户可按用电单元组合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售电公司可按不区分用电单元方式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最少电量为10万千瓦时,申报电价为含税价格(单位为元/千瓦时)。
六、原文第三十五条(二)删除第1点。
七、原文第四十五条(一)修改为:
(一)按照“价格(价差)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按照申报出让价格(价差)由低到高排序,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申报价格(价差)由高到低排序。
八、原文第六十条修改为:双边协商交易安全校核未通过时,按等比例原则进行交易削减。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安全校核未通过时,按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调度顺序进行削减,同类型同等级电源按时间优先原则。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
九、原文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相关规定
......
合同电量转让安排在每年3月至11月进行。市场主体可选择自主协商和挂牌两种方式转让合同电量。合同电量转让不改变转让电量的原购售双方交易价格和结算,转让电量应为申请时间次月及以后未履约的合同电量。具体转让工作流程:
......
十、原文第七十三条修改为:......
其中,独立售电公司保持电网(配售电)企业向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的方式不变;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也可保持电网企业向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的方式。
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市场交易采用银行履约保函方式强化合同履约,防范市场交易结算风险。
十一、原文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市场交易月度电量结算:
交易电量结算按年、月、短期顺序;同周期交易按跨省交易、省内直接交易、省内发电权交易顺序;同类型按双边协商、竞价、挂牌顺序。......
十二、原文第七十六条修改为:用户的月度结算原则
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按照实际用电量结算;若未获得市场交易电量,则其合同电量视为零,由电网企业按目录电价保障其用电,同时接受市场电量偏差考核。
若用户实际用电量在103%交易计划电量以内,按合同价格结算。正负偏差在3%及以内的电量可在后续月份中滚动调整,超过部分计入偏差考核电量。其中,正偏差在3%以上部分可归入后续优先级交易可结用电量,无后续优先级交易电量可结算的,由电网企业按目录电价保障其用电,同时接受市场电量偏差考核。
售电公司参照用户月度结算原则。
十三、原文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发电企业的月度结算原则
发电企业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计划电量结算。若发电企业可结上网电量小于计划电量,负偏差在3%及以内的电量可在后续月份中滚动调整,超过部分计入偏差考核电量。
发电企业超过交易计划电量的可结上网电量,纳入后续结算优先级电量。
十四、原文第七十八条(一)、(二)、(三)部分修改为:零售市场电费结算[①]
售电公司与用户、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均应月结月清。
售电市场主体电费结算可保留委托电网企业结算方式不变,也可按以下办法采用通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结算方式。
(一)用户的电费结算
用户结算电费=用户购电价格×结算电量
其中,用户购电价格:
1.输配电价模式
用户购电价格=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的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价差模式
用户购电价格=目录电价(电量电价)+交易价差
其中,交易价格、交易价差通过市场方式确定。
(二)售电公司与相应配售电公司[②]的电费结算
拥有所在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公司负责向电网企业代缴输电网的输配电费。售电公司与相应配售电公司的结算:
1.结算金额
(1)输配电价模式
结算金额=(售电公司与用户确定的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 政府基金及附加)×结算电量
(2)价差模式
结算金额=(售电公司与用户确定的交易价差-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差)×结算电量-配电网的配电费
2.发票开具
(1)当上述结算金额为正时,由售电公司向配电网企业开具发票;
(2)当上述结算金额为负时,售电公司向配电网企业支付相应费用,并由配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三)配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
1.输配电价模式
结算金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结算电量
2.价差模式
结算金额=[(用户目录电价+售电公司与用户确定的交易价差)-(发电厂上网电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差)]×结算电量-配电网的配电费-售电公司服务费
十五、原文第七十九条修改为:用户正偏差超过3%的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资金=偏差电量×(用户目录电价-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的绝对值×0.5;用户负偏差超过3%的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资金=偏差电量×(用户目录电价-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的绝对值×1。
选择进入市场而又未获得交易电量的用户,偏差考核资金=偏差电量×0.02元/千瓦时。
售电公司偏差考核参照用户执行。
十六、第八十条增加一款
半年及以上周期的市场交易,因极端自然因素(严重枯水、弱风等)导致水电、风电的月度合同电量执行偏差,或者汛期电网运行为满足电力电量平衡需要导致火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执行偏差,则偏差的部分电量可在后续月份中滚动调整,交易周期结束时结算偏差考核电量。
来源:壹条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