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以多项优惠政策推广新能源汽车
2011-10-18
日前,吉林省长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实施多项优惠政策。
在试点期间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中央补贴直接拨付生产企业。地方补贴标准为新能源汽车售价的20%,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4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4.5万元/辆。购买新能源汽车由市政府免费配置一套充电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年度总预算。
对购买首批5000辆新能源汽车用户,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上调30%;第二批5000辆按地方财政补贴标准执行;第三批6000辆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下调30%。对动力电池组租赁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纯电动汽车电池每辆补助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电池每辆补助5000元。对动力电池租赁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以租代售经营企业,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减半收取担保费用。
对产能达到1万台或年产值15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整车生产专案;产能达到5000万安时或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动力电池项目;产能达到1万辆或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电动汽车驱动电机项目;产能达到1万台(套)或年实现产值3亿元以上的新能源动力总成专案,支持专案优先立项、备案,并优先享受政府的专案补助、贴息支持。